法律主观:
签订竞业协议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那么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协议。一、放弃竞业补偿金有效吗劳动者可以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但还要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们认为”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已经对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给予了强制界定。二、竞业补偿金有什么规定(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协议。(二)竞业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三)竞业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三、竞业的主体问题由于立法对竞业的主体问题没有规定,可能出现竞业的主体范围过宽的现象。从而导致用人单位不论员工从事何种岗位、是何种文化程度以及是否接触到商业秘密,均一律签订竞业协议,那么这种做法就明显不妥。这使得用人单位对其利益不会造成威胁和损害的人员也给予了竞业,既损害了他们的劳动权利,支付了不必要的经济补偿,增加企业的成本。为避免这种状况,如果劳动者是一般员工,在工作中不可能也不会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则企业无必要与员工签订竞业协议。用人单位应当只选择那些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协议,就可以达到保护企业核心秘密和经营利益的目的。根据2007年6月29日常委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放弃竞业补偿金有效,劳动者可以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但还要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