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