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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超过三个月未办理,还可以办理吗,除了亲子鉴定之外还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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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需要材料有:

1、孩子的父母或者直接监护人出具一份证明亲属身份关系 的“亲子关系证明”;

2、孩子父母或直接监护人的居住地或所在地的居委会(城市)或村委会(农村)开具证明信;

3、孩子父母或直接监护人的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条 各级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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