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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最新企业调研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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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最新企业调研报告

  20xx年2月24日至25日,最高人民在浙江杭州召开全国部分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座谈会上,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了下一步人民开展破产案件审理、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六项重点工作。

  一、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近年来,普通民事商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人民整体上面临案多人少困境。很多都将有限的审判力量全部投入到普通案件审判中,未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组织。所以在破产工作中就形成了由于没有专门的审判组织,所以不愿或不会处理破产案件;由于不处理破产案件,就更不需要专门的破产审判组织的不良循环。这种局面十分不利于开展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截至目前,只有广东深圳中院、浙江温州中院等少数地方成立了专门的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实践证明,设立专门审判庭的,处理企业清算和破产事务的积极性高、效果好。专门审判庭是企业清算和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常态化的重要保障,也有助于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高度重视人民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设工作。最高人民正在根据要求加紧研究制定有关方案,并将与编办协调推动这项工作。这次会议结束后,各高级人民要切实担负起职责,监督指导辖区内中级人民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各中级人民要尽快行动起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启动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设工作。省会城市、较大的市和经济较发达城市的中级人民,要率先将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作为重点专项工作,立即协调地方编办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在地方编办未审批之前,要调剂使用现有编制,先把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起来,立即开展工作,不能因审批而耽误工作。

  从目前开展企业清算与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应承担以下11项职能:1.企业破产和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2.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3.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善后事宜;4.负责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关调研;5.对下级企业破产案件和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6.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之间的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协调;7.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培训;8.高级人民对本辖区内下级破产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9.最高人民对有关司法解释的制定与贯彻实施;10.最高人民对全国企业破产大要案审理的监督指导;11.破产档案的管理。上述11项职能是否科学全面,可以做进一步研究探讨。

  在建立专业化审判机构过程中,人民要同步推进破产审判法官队伍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已有专门破产审判法官的,要加强对在任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将纪律意识强、业务素质好、综合能力强的同志配备到破产审判岗位,实现破产审判新生力量补充常态化;要结合破产审判工作特点,做好传帮带工作,组建成熟的破产审判团队,切实避免一人离岗、工作皆停的情形。目前尚无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要加紧发掘、培养专门人才,确保专门审判人员及时到位。同时,在当前司法改革推进法额制过程中,各地人民必须将专门审判庭作为一项内容特别考虑,要在各方面为下一步工作预留空间。各高级人民要将当地专门审判庭、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专业队伍建设情况,在今年8月1日前报告最高人民。中级人民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立后,企业清算、破产案件的管辖会相应发生变化,对此,最高人民已着手研究,并将适时予以明确。

  二、做好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工作。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至515条规定了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原则,解决了内部执行转破产的程序启动问题,拓宽了破产案件受理渠道。对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庆、深圳、温州等地部分中级已开始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正在制定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具体规定。当前,在适用上述规则时需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执行信息平台和信息资源,及时发现、整合分散在不同的针对同一僵尸企业的多起执行案件信息。执行及其上级要依法尽力创造集中管辖、集中执行等有利条件,促进僵尸企业及时、顺畅转入破产程序。

  二是判断当事人同意移送破产的时间点,既可以是执行不能时,也可以是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同时,不仅要考虑债权人的同意,也要关注债务人的申请,尤其要充分考虑债务人对企业重整的申请。在同意的形式上,应采取书面形式。

  三是要注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执行对依法应当移送破产的执行案件要及时移送,不得故意拖延。破产要克服对破产案件的畏难情绪,应当依法受理的破产案件要及时受理,切实避免在受理破产案件上踢皮球。

  四是执行将案件移送破产时,应当中止执行程序。企业破产法第19条已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也作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有相当一些地方未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继续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和保全。这种情况要坚决予以禁止,严格依法办事。

  三、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指导和管理。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直接决定着企业破产工作的质效。人民要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指导和管理,提升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既要严格依法也要思想,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对适应企业重整需要的破产管理人才的吸收,把破产重整的需要作为主要的考量因素,充分发挥企业家、经营者、管理者,乃至科技工作人员的作用,不断加大破产管理人工作程序规范化建设。当前,应当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要强化破产管理人队伍人才的积聚。人民要引导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传统中介机构吸收擅长企业管理、熟悉科学技术的专门人才,确保对企业破产重整、破产清算能作出准确有效评估。同时,对破产管理人如何管理,各地可以以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原则积极进行探索。

  二是要试行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破产案件个案之间差异较大。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破产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事务繁重,而有的小微企业破产则相对简单。从近年破产审判实践情况看,对管理人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破产案件从不同级别、资质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既有利于确保破产案件质量的提高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又有利于管理人队伍的发展壮大和整体素质提升。管理人的分级管理应是当前人民在破产管理人管理方面的工作重点。

  三是要试行管理人的淘汰、增补和升降级制度。从多数地区情况看,管理人名册自20xx年建立后就一直未发生变化,既未增加一些符合条件并具有一定破产管理水平的中介机构入册,也未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管理人予以除名。这种状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改变。尤其是在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之后,要根据业绩和水平采取管理人的增补、除名、升降级措施。

  四、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很多僵尸企业停工停产多年,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费用中的诉讼费部分虽可减免,但律师等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部分应当支付。目前,务必要克服僵尸企业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问题。建议财政部门拨出资金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人民要抓住机遇,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补充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破产费用缺口,要保证管理人能够按劳取酬,激发破产管理人工作积极性。已经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的人民,要依法依规妥善利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要在使用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的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做好开源节流,适时推动建立的财政援助的常规机制,同时逐步探索企业正常经营中自行提取破产费用资金等措施。

  五、慎重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相当一批企业会采取破产重整方式实现提质增效。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由重整中的市场参与者协商和谈判,最终重整计划力求由当事人表决通过。僵尸企业重整一般应包括债务重组和营业整合两方面内容。如果僵尸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只规定债务重组的有关内容,而不涉及营业整合和资产重组,人民在批准这类重整计划时应当谨慎。因为这类重整计划草案可能并未解决导致企业破产的深层次矛盾,企业经营前景和市场空间并不明朗,重整的目的和作用可能只是削减债务,不能真正实现重整让企业提档升级、更加适应市场的目的。因此,人民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坚持重整计划由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自由表决决定。如果重整计划未经利害关系人表决通过,人民不宜行使强制批准权。

  六、积极探索破产案件快审快结程序。破产案件尤其是破产清算案件,要注意快审快结。快审快结包括两个方面要求:第一,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进行重整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既不能一味图快,也不能久拖不决;第二,对于没有挽救希望,不需要进入重整的企业,要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尽快结案。浙江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如简化审理程序,当事人之间对财产评估已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再鉴定等,其他可以学习借鉴。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涉及的问题面宽、性强,各级人民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依法积极稳妥开展各项工作。上级要针对企业清算破产工作特点,依法依规采取审级监督、审判管理、组织监督、纪律监督等综合手段,加强对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保障有关工作顺利进行。目前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各地要克服畏难情绪,抓住工作机遇,把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抓实抓好,开创破产审判工作新局面,力争相关各项工作都取得丰硕成果。

有关最新企业调研报告

  针对目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中存在的跟踪问效和使用监督不到位、管理粗放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不断提高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所得税宏观职能作用,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地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我局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某一露天铜矿企业开展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跟踪问效调查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在新税法框架下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具有较强的调节功能的税种,国家通过所得税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以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实现其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税收优惠是发挥其调节功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它通过国家对所得税的转让,给企业以更多的留利,来促进企业税后收益的提高。20__年,我局对某露天铜矿企业审批各项税收优惠万元。其中:减免所得税审批金额万元;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金额万元;正常损失的报批减免万元。

  二、执行税收优惠的措施

  在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按办事,坚决防止和抵制违反的做法基础上,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专门的审批领导小组;二是加强宣传,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法,不仅仅通过媒体进行宣传,而且开展送到企业等活动。三是加强服务,开展一站式服务,只要企业提出申请,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各项优惠的审核、上报、备案等各项工作。四是加强跟踪问效,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企业开展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跟踪问效工作,改变重审批、轻管理的状况,全面掌握所得税减免税款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积极适应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深入细致的服务工作,税收优惠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目前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免税、减税期限长,造成税收收入和税收管理漏洞。铜矿开采企业属于利润水平较高行业的企业,由于盈利空间较大,有充足的货币资金用于缴税,很少有资金困难的问题。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减税赚足收益后,或者几年后资源枯竭、利润水平下降、出现更赚钱的行业,投资者们会运用税收筹划,注销或解散原有企业,换个地方再新办其他企业,用以继续享受另一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从而造成税收的流失。从近些年企业的寿命周期观察来看,许多中、小企业的存在时间在十年左右,有些企业的寿命则更短。企业在三、五年内正是企业的利润高增长期,在这个阶段使企业享受较长期限的企业所得税免税、减税优惠,不利于税收收入的增长,投资人会更热衷于税收优惠的筹划,其结果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总数增加较快,而入库企业所得税增加缓慢,形成企业所得税收入流失的漏洞。

  (二)铜矿开采行业的普遍优惠,造成经济发展失衡。投资人投资办企业最关心的是投资的回报,投资决策的关键因素是税后利润的高低,投资人对经济发展是否平衡并无热情。经济发展综合平衡确实不是投资人的事,而是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事情。发挥税收优惠的作用,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如果税收优惠是针对某些行业或某些企业的,则会促进该行业该某企业的发展;如果税收优惠是普遍性的,将促进各行业的发展,特别是促进利润水平高的行业或企业的发展。在投资者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使利润水平高的行业或企业,发展更快;使利润水平越低的行业或企业,发展会更缓慢。这种税收优惠,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势必造成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铜矿开采企业的发展,大量的增加了、矿产资源税等税收,改变了多年的经济落后的面貌。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的',绝大部分是这些企业。由于投资人看好当地矿产资源,更认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从而加大了资金投入,加快了矿产资源的开采步伐,使当地经济增长有了较大的跨越,但也使祖祖辈辈留下的矿产资源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现行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实行普遍优惠的,无疑鼓励了投资者向采矿业的大力投入,加快了矿产资源的开采速度,加剧了矿产资源遭受破坏的进程,促进了经济的不合理、不平衡的发展。

  (三)县、乡(镇)两级领导认识不到位,阻止优惠的执行。近年来,铜矿开采企业税收收入的大幅度增长,县、乡(镇)领导都为此而兴奋,且成绩大多归功于县、乡(镇)两级领导的对外招商引资的不懈努力和大力发展当地经济的结果。他们并不认同企业所得税优惠促进投资者投资的作用,并不领情税务机关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所做的工作。恰恰相反,认为上级不应该出台这样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务机关不应该执行这样的减免税,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少了财政收入,直接影响了他们的政绩。因此,有的县领导找县国税,给国税开会,以不行文的形式明确指示减免企业所得税要经过县同意,否则不得减免。县国税局执行税收规定势必得罪当地领导,如果执行县的规定则违反税收,致使其陷入两难境地。

  四、改进意见和建议

  (一)改变普遍减免铜矿开采企业所得税的,明确个别企业不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目前,资源开采行业较高的利润水平刺激着投资者向该行业的大量投资,造成经济结构和资本结构的不合理配置,矿产资源的掠夺性开采造成地方资源的破坏和浪费,大量的矿山尾矿又造成环境的严重污染和破坏,以至于当地群众对这类企业的不满,对税务机关为这些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不理解。从税收调节经济的角度,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改变普遍减免铜矿开采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于生产加工过程产生大量废水、废渣、废气等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企业,规定不得减免企业所得税。这样一来,既缓解了当地群众与税务机关的矛盾,又使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更加理性化、更加科学化的促进经济合理的、可持续的发展,更好的发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调节经济的重要作用。通过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对需要扶持、鼓励、发展的企业给予免税、减税照顾,促使其加速发展;对国家发展的企业不予减免税,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二)合理确定减免税期限。企业减免税期限的长短决定投资人投资企业积极性的大小。减免税期限越长,减免税额越多,投资人从投资办企业中获得的利益就越多,吸收的投资也越多,地方经济发展得就越快;减免税期限越短,减免税额就越少,对投资人投资办企业的吸引力也越小,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则经济发展自然缓慢。因此,应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期限。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内,企业年收入利润率在30%以下的,实行免税,年收入利润率在30%以上的可考虑按一定的比例减税,不实行全免。这样做既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又增加了企业所得税收入,同时也有利于纳税人提高和增强纳税意识,促进税务机关潜心研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三)加强企业减免所得税的管理。在确定对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为了防止企业在税收征收管理范围方面的争议,要正确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能够确定为定期全额免征的,应于符合条件时一次审批到截止日期;审批之前有应纳税所得额的预缴入库;审批后退库。对于不能确定为定期全额减免税的,分年度审批;各年度实现的所得税预缴入库,批准减免税后将已预缴的所得税退库。

  为防止投资人策划利用企业避税,鼓励企业持续、长期经营,应定期对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进行跟踪问效,通过对有关数据、资料的归集和有关指标的分析,了解和掌握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用途、去向及所发挥的作用,促进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及时、准确的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准确确定所得税税基,保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有关最新企业调研报告

  按照市局的统一布署,我们对80家中小微企业用工成本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小微企业调查的情况

  通过发放调查表和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对有关企业的人工成本情况进行了调研,调查表共收回80份,按企业所属行业分,制造业48家,建筑业1家,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家,交通运输、仓库和邮政业1家,房地产业2家,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家,批发和零售业3家,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家,农、林、牧、渔业1家,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家,其他15家。9月17日召开了由30家企业人资经理参加的座谈会,与会各企业就人工成本问题畅所欲言,提出了很多有益的建议供我们参考。

  (一)企业发展总体平稳。

  80家被调查企业20xx年实现销售收入115.11亿元、利润8.309亿元,20xx年实现销售收入120.59亿元、利润9.18亿元,20xx年1-8月实现销售收入88.69亿元、利润5.61亿元。企业发展趋势较好,盈利水平逐年提高。

  (二)企业人工成本占成本费用总额的逐年上升。

  80家被调查企业,20xx年成本费用总额98.68亿元、人工成本总额9.34亿元,20xx年成本费用总额104.87亿元、人工成本总额10.71亿元,20xx年1-8月成本费用总额63.87亿元、人工成本总额8.23亿元,人工成本占成本费用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46%、10.22%和12.88%。人工成本逐年递增,如不加以控制,势必要影响到企业的发展。

  (三)调查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困难。

  1、企业生产成本上升较快。受原材料涨价、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生产成本不断上涨,盈利空间受到挤压。

  2、企业负担过重。受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影响,社保费缴纳、工伤待遇、退休人员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及女职工三期的待遇支出不断提高,导致企业成本提高,有些小微企业不堪重负。

  3、业务办理时间成本过高导致企业负担加重。有很多企业对于调入人员的档案转入手续太繁琐,时间太长导致社保费缴纳有时补缴不上,职工出现工伤或是工亡问题后导致小微企业难以生存。

  4、小微企业对当前服务工作的建议及所需服务。

  据调查梳理,小微企业对当前服务工作的建议及所需服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的职工平均工资是否反应实际水平,增长太快,有“被平均”的嫌疑;二是对一些困难企业要加大资金扶持;三是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四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有选择地缴纳社会保险种类,同时降低缴费标准,即降低缴费基数和比例。

  二、当前中小微企业用工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

  当前中小微企业用工成本增加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招不到工。人才“招不来、用不上、留不住”,部分企业高级技工人才短缺。特别是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受工资待遇低、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影响,招工难问题较为突出。二是职工队伍稳定难。企业对员工进行培训后,熟练工、技术工以及特殊岗位(如:大客车司机)对工资预期提高,跳槽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用工成本上升。企业工人工资大幅上涨;随着企业职工“五险一金”缴纳不断规范和基数不断上调,企业缴费负担加重。企业员工离职时不与企业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后,企业依然要缴纳保险。四是劳动合同法及带薪休假条例的颁布、职业病认定前的前期费用、工伤赔偿费用等致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

  三、企业对于人工成本增加的对策措施

  一是缩短工时、降低用工成本,优化部门,精简岗位。二是加强设备的自动化,减少人工及材料浪费。三是研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四是增加员工的福利水平,健立健全工资制度,留住员工。

  四、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一)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减化办事手续、灵活掌握办事方法、开展网上办公。

  (二)给予合理的补贴。对于企业招用女工及其他困难群体给予一定的倾斜或补贴,从根本上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三)创造和谐用工环境,解决企业用工问题。

  一是要完善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及支付制度,解决生育保险报销、职业病确诊前费用支出等加重企业负担的一系列问题,引导企业规范用工,改善工作环境,增强中小企业就业吸引力。二是要加强职工道德教育,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加快建立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并在用工环节运用,改善部分职工随意解除用工合同的现象,优化企业用工环境。三是推进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和高级技工的宣传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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